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18號
TCDV,98,司促,1318,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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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債 權 人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曼君即勁擎汽車商行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於聲請狀末之大小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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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