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邑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之全銜為何?(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
關係對債務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之當事人
欄記載債務人為昌邑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
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
(二)債務人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
10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73324451號函核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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