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00號
TCDV,98,司促,1100,20090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邑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之全銜為何?(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
     關係對債務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之當事人
     欄記載債務人為昌邑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
     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
  (二)債務人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
     10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73324451號函核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1/1頁


參考資料
昌邑開發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