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583號
TCDV,97,聲,2583,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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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83號
聲 請 人 燁龍室內裝修規劃工程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台新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0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951號 民事假處分裁定,提供新臺幣96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 年度存字第306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96年度執全字 第2386假處分執行事件對相對人持有之票據實施假處分在案 。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處分執行而告終結,並經聲 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之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 同法第106條所明定。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撤 銷假處分裁定暨確定證明、提存書、撤銷假處分聲請狀、相 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郵局存證信函、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公示送達裁定暨確定證明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 查明無誤,且本院查無相對人行使權利之資料,有查詢簡覆 表在卷可憑,自可信為真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返還提 存之擔保金,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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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