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99號
TCDV,97,消債更,599,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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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 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於本法實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安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協商內容為每 月繳款新台幣(下同)20,293元,嗣因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 出後,無法繳納協商款以致毀諾,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惟 查,就債務人毀諾係屬不可歸責一節,本件債務人所主張之 毀諾事由,係債務人於95年協商成立時即已知悉,並得據以 評估可否履行協商條件之情事,債務人當時盱衡其經濟狀況 ,既仍簽署協商協議書,同意最大債權銀行即安泰銀行之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則其縱因月收入不敷償還,亦屬債務人 於協商時可得預見,核與「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之要件不符。此外,債務人復未舉證證明其於協 商成立後有何經濟狀況重大變更,或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則其聲請更生自屬無據 。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已針對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毀諾之 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以利債務人與金融機 構再次協商,故聲請人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 形,即可再次與債權銀行重行協商謀求解決。
三、再者,經本院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 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多屬百貨購物(如:持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銀)信用卡於86年2月至6 月間至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共計49,958元,89年2月 27 日至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15,320元,同年4月23日 於同百貨公司及勵精服飾行刷卡共計16,795元,92年10月16



日至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刷卡12,816元,95年4 月6日至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15,000元)、個人 旅遊(如:持萬泰商銀信用卡於87年3月間於長成旅行社有 限公司、SOGO HONG KONG CO LTD HONG KONG HK、GIORDANO LTD(CB 9)HONG KONG HK等刷卡共計46,623元,90年1月30 日至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刷卡5,970元,持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於93年5月26日至永通旅行社股份 有限公司刷卡35,800元)等,皆非生活必要支出,而屬奢侈 浪費性質,且有密集預借金之情形,每次金額大小不等,此 有卷附債務人消費明細附卷可稽。
四、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 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函詢 各該金融機構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 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 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聲請更 生實益。
五、縱上所述,本件聲請更生,係因債務人收入不足清償前開協 商成立之金額,仍與銀行成立訂立協議,致無法履行,其有 可歸責於己致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原因自明,依前揭規定, 本院自得駁回其聲請。是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既無聲請更 生之實益,又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之規定 ,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詹世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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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