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531號
TCDV,97,家聲,531,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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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甲○○及蔣鳳英之子,因父甲○○已於七十七年六月八日死 亡,而母蔣鳳英雖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死亡,然具原 住民身分,聲請人變更為母姓,得恢復原住民身分,並可從 事原住民(環山部落)公共事務,如原住民巡山、護漁工作 等,是父姓對聲請人顯有不利影響,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為 母姓『蔣』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 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文。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 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辯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 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 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 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為父姓或母姓。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堪認屬實。是本院審酌上情,聲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惟聲 請人之母具原住民身分,變更姓氏將使聲請人享有相關補助 及生活便利,可認保留原來姓氏對聲請人已有不利之影響, 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允許,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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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