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202號
TCDM,98,聲,202,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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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2186
4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72號、96
年度緩字第4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金雕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叁佰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得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金雕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 一片,聲請書誤載僅IC板一片)、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 三百十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以九十六度偵字第二一八六四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 三日確定,並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 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而該案所扣得之「金雕王小瑪莉」電子 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片)及現金三百十元,乃分別為被告 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陳明在 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 各一紙附卷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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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