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
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金鵰王遊戲機壹台(含IC電板壹塊)及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6 年度偵字第198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10月22日確定, 97年10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押之賭資新台幣5180 元及金雕王遊戲機1台(含IC電板1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 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 明定。查本件扣案之賭具金雕王遊戲機1台(含IC電板1塊) 及賭資新台幣518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