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選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選
偵續字第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與告訴人甲○○同為民國九十七 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縣第三區候選人,被告丁○○明 知告訴人甲○○已登記參選第七屆立法委員第三選區之選舉 ,而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名譽為選民評選候選人之重要參 考事項,且為從事公職競選活動者憑以累積聲望,贏取選票 之重要資產,竟與案外人賴宇恩基於竟圖使候戰人甲○○不 當選之犯意聯絡,由案外人賴宇恩製作,經被告丁○○過目 簽名後,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商人印製內容載有:「屯區鄉親 ,您還記得嗎?一九九八年甲○○和丙○○第一次競選太平 市長,在選前倒數數天,便利用剪貼、栽贓的手法,誣指丙 ○○的男女關係。」等不實文字之選舉文宣(下稱系爭文宣 )八、九萬份。嗣被告丁○○於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前之九 十七年一月間選舉期間委託不知情之報社以派報、夾報方式 ,及不知情之助選員沿街發放方式,在臺中縣太平市、大里 市地區散布予不特定人,以傳播上開不實之事,足生損害於 告訴人甲○○之名舉及影響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因認被 告丁○○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 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散布不實之事罪嫌等語。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 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定有 明文。是證人除有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令 具結之情形外,均應令具結,否則其證言即不具證據能力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 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時,亦應依上揭人證之法 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陳述,方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九 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七八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害人 即證人甲○○於檢察官偵查時,曾經傳喚到庭作證,依卷 內資料,該證人並無不得令具結之情形,乃檢察官未令其 具結,依上開說明,其所為證言,自無證據能力。
(二)另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 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有傳聞法 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證人賴宇恩 、丙○○、林獻章於偵查中之證述,及系爭文宣影本均屬 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然被告丁○○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不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例外認 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 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 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 、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分別著有明文可資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 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 八號判例參照。
四、再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文:「言論自由 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 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 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 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 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 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 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 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 觸」。推其對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 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 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 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 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 ,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 非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 ,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 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 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 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 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情形,且查與事實 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 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 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罪,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 ,均以散布、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構成要件,自亦有上開說 明之適用。
五、公訴人認被告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 罪,無非是以被告之供述、證人賴宇恩、丙○○、林獻章之
證述及被告九十七年第七屆牽法委員文宣影本一份為依據。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印製系爭文宣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 何上開犯行,並辯稱:系爭文宣伊確實有過目簽名,同意發 放,但系爭文宣之內容已經過查證,又系爭文宣是為了被告 可能遭受文宣攻擊而進行消毒,且經賴宇恩向張文懷查證過 ,被告基於信賴而為系爭文宣,並無散布不實文宣之惡意等 語。本件主要爭點為系爭文宣之指摘「一九九八年甲○○和 丙○○第一次競選太平市長,在選前倒數數天,便利用剪貼 、栽贓的手法,誣指丙○○的男女關係」等之內容是否均係 「不實之事」,倘屬真實,或被告丁○○倘就系爭文宣內容 之依據,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所述內容雖非真正,但並非 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系爭文宣所指摘或傳 述之事為真正,亦不得認其具有誹謗惡意,而以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或刑法誹謗罪責相繩。經查:(一)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略證稱:伊於八十七年臺中縣太 平市市長選舉期間,幫縣議員候選人張文懷在大里選區助 選。該次選舉丙○○有參選。在該次選舉期間參選人丙○ ○有遭他人以文宣指稱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該文宣的文 字內容已記不太清楚,但圖片是以合成的方式貼上丙○○ 的人頭左擁右抱二位女子,圖片中的人將手放在二位女子 的胸部。該文宣沒有具名,伊有提醒張文懷候選人有這份 文宣應該要注意,因為該次選舉期間丙○○與甲○○二陣 營競選激烈,伊猜測應該是甲○○陣營所為。因該次選舉 有三位候選人即甲○○、丙○○及黃裕洋競選太平市市長 ,但黃裕洋比較沒有競爭力,依伊的經驗判斷比較有機會 當選的候選人即甲○○、丙○○會有互相攻擊的舉動產生 ,包括上開競選文宣等語。又證稱:「(辯護人問:九十 七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你有無向丁○○或其競選總 部人員反映有人將以文宣爆料抹黃被告丁○○?你向何人 反映?反映之具體內容為何?這項訊息你是從何得來?) 有,九十七年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我是立法委員候選人丁 ○○的輔選人員,於討論文宣時,我們會將從外面聽到的 內容向競選總部負責文宣的賴宇恩反映,我向賴宇恩反映 依照上開丙○○、林明裕受攻擊的經驗,在選舉緊要關頭 都會有這方面的文宣攻擊。這項消息是我們在外面幫候選 人拉票,群眾透露甲○○陣營會有這樣抹黃文宣的訊息。 (辯護人問:九十七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有無丁○ ○或其助選人員、樁腳、支持者與你談及或詢問有關丙○ ○在八十七年參選臺中縣太平市長選舉期間遭他人以文宣 指稱其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事?是何人與你談及該事?
談論內容為何?你有無向其提及你認為該文宣係何人所為 ?為何會這樣認為?)有,與賴宇恩談論時有提到。賴宇 恩是擔任文宣小組的,賴宇恩要我提供以前的資料及該份 文宣,但因為時間太久,該份文宣不見了。我們在私底下 講的時候,都會提到是甲○○陣營製作該份文宣,所以我 們在面對相同候選人時,在選舉緊要關頭要注意是否有同 一個問題產生。(檢察官問:你提到當時有三位參選人, 你為何認為是甲○○散發該文宣,而不是黃裕洋?)因為 該次選舉甲○○與丙○○競爭激烈,所以一般的競選經驗 法則都是以前二位候選人會有使對方不當選的攻擊文宣, 我參與競選、輔選工作有十五年,我是從八十二年開始參 與輔選。(審判長問:發放文宣的目的?)因為有丙○○ 、林明裕的抹黃事件,而且坊間有流傳對手對丁○○要進 行抹黃,所以散布該文宣先行消毒。」等語(見本院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審理筆錄)。
(二)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八十七年臺中縣太平市 市長選舉的候選人有三位,我、甲○○、黃裕洋。當時的 選舉情況是我與甲○○競爭比較激烈,因為有政黨的推薦 ,在還沒有開票前,大家都認為是五五波,當時報紙在選 舉報導上都有報導,競選情況相當激烈,在還沒有開票前 ,誰都沒有把握何人會當選。(辯護人問:你在該次選舉 期間有無遭人以文宣指稱你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文宣內 容如何?該文宣是何人或何方陣營所製作散發?你認為是 何人或何方陣營所製作散發?為何會這樣認為?當時有無 將此情向被告丁○○或他人提及?向誰提及?)當時確實 有這樣的一份文宣,該文宣內容是表示我行為不檢點,在 選舉上是要抹煞我的人格。該文宣是A四尺寸,照片是在 一個包廂內有二位穿著暴露的女子,有一位男子雙手抱住 該二名女子,並將手抱在該二女子的胸部,而該男子的頭 部貼上我的照片,該文宣企圖要損我的人格,且有流傳。 該文宣上面並沒有任何人的簽名,依照當時的情況,我跟 甲○○是在激烈的競爭之下,依照所有的跡象顯示鄉市長 選舉只能有一人勝選,而我與甲○○競爭最激烈,我認為 在這種狀況之下,應該是我的競爭對手甲○○陣營所發出 的。(辯護人問:九十七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有無 丁○○或其助選人員、樁腳、支持者與你談及或訊問有關 你在該次選舉期間有無遭他人以文宣指稱你有不正當的男 女關係的事?是何人與你談及該事?談論內容為何?你有 無向其提及你認為該文宣是甲○○陣營所為?)立法委員 選舉期間,我有去丁○○車籠埔後援會,我到場都會告知
現場的人員,要小心、選舉很激烈,提防對手出怪招,我 就將我十多年前我遭黑函攻擊的事情說給後援會的人聽。 在後援會時,我說我認為依據所有的跡象顯示應該是競爭 激烈對手甲○○陣營所為,開票後的結果,也證實我與甲 ○○的票數接近。……我認為當時民眾對於選舉的情況非 常瞭解,當時選舉的狀況都認為就是我跟甲○○在競爭, 而且對手會有這樣的行為也是合理的判斷。」等語(見本 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審理筆錄)。
(三)證人賴宇恩於偵查中證稱:「我於九十七年立法委員選舉 期間有幫丁○○助選,處理他的文稿及文宣,當時選舉很 激烈,我們總部接獲選民表示說對方可能會抹黑,我們就 以打電話的方式詢問查證,其中丙○○與甲○○選太平市 長的資料,我打電話問當年參加競選臺中縣議員的張文懷 ,他表示當時張錫耀與江連非選舉激烈,也有看到一張文 宣,在指丙○○的不正當男女關係的抹黃文宣。大家都想 是甲○○陣營所為。」等語(見九十七年度戰偵續字第一 號卷第四三頁)。
(四)證人張文懷於偵查中證稱:「我於八十七年有參與臺中縣 議員選舉。當年有看過丙○○被抹黃的文宣被發放在住家 、機車上。該文宣的內容是將丙○○的大頭照貼在一群穿 著清涼的小姐中間。文字部分我忘了,但是影像是合成的 。(檢察官問:九十七年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有無他人詢問 你此事?)有,賴宇恩。」等語(見九十七年度選偵續字 第一號卷第四三至四四頁)。
(五)證人林獻章於偵查中證稱:「於八十七年間太平市長選舉 時有看過被合成的文宣,該文宣是抹黃丙○○,內容就是 丙○○抱著二個脫光衣服的女子,我也將文宣拿至丙○○ 總部。」等語(見九十七年度選偵續字第一號卷第四四頁 )。
(六)核上開證人乙○○、丙○○、張文懷、林獻章均證稱於八 十七年太平市長選舉期間確有一份對候選人丙○○為抹黃 之文宣,是被告所為系爭文宣中所指稱於八十七年丙○○ 競選太平市長,在選前倒數數天,被遭人利用剪貼、栽贓 的手法,誣指丙○○的男女關係乙節,應屬事實,堪予認 定。又該誣指丙○○之文宣並未有署名,無從直接知悉為 何人所為,但依當時選情有三位候選人丙○○、甲○○、 黃裕洋,其中甲○○與丙○○二人較有機會當選,二人競 爭激烈乙節,亦經證人丙○○、乙○○二人結證在卷。且 由第十三屆鄉續(縣轄市)長選舉候選人得票概況,三位 候選人的得票數分別為丙○○一萬八千八百十七票、甲○
○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二票、黃裕洋一萬一千二百十八票, 有上開得票概括表一份在卷可稽。足證當時選情確由甲○ ○、丙○○二人領先,且競爭激烈,而依經驗法則判斷, 由競爭對手發放具有攻擊性之文宣以攻訐對手乃屬人情之 常,因而就該攻訐丙○○之匿名文宣,坊間猜測為主要競 爭對手甲○○陣營所發放,亦屬符合常情,足認證人乙○ ○、丙○○之證詞足堪採信。雖系爭文宣所載「誣指丙○ ○的男女關係」一事,無確切證據可認係告訴人甲○○所 為,但其內容並非空穴來風,惡意杜撰,即難認被告有散 布不實之事之故意。
(七)況且系爭文宣除告訴人甲○○指述之不實文宣「屯區鄉親 ,您還記得嗎?一九九八年甲○○和丙○○第一次競選太 平市長,在選前倒數數天前,便利用剪貼栽贓的手法,誣 指丙○○的男女關係。」外,並有「二○○二年甲○○和 林明裕第二次競選太平市長,在選前倒數數天,便大量散 發『羊群小心、野狼現形』的黑函,結果被判刑確定。」 、「二○○八年甲○○和丁○○競選台中縣第三選區立委 ,在選舉前最後幾天,大里市老市長丁○○竟被誣指幽靈 人口。」。而告訴人甲○○於九十一年間太平市長選舉以 散布「羊群小心、野狼現形」之不實文宣攻訐另一候選人 林明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選上更一 字第判處拘役五十日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度選偵字第一六三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告訴人刑 案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七年度選偵續字第 三九至四十頁、二四至二九頁)。另「丁○○被誣指幽靈 人口」一事,則為告訴人甲○○不否認。再徵之系爭文宣 最左側末段,猶以放大字體載明「現在,更將社會愛心抹 黑成賄選,接下來還會有什麼更惡毒的手段呢?屯區要進 步,拒絕垃圾步,偉大的屯區鄉親,大定一起掃除垃圾步 ,拒絕這樣的候選人!」。被告選舉陣營於選前經證人丙 ○○之告誡,及證人乙○○於坊間獲知被告可能遭抹黑、 抹黃之消息,擔心舊事重演,而以系爭文宣為消毒措施, 以避免遭受黑函攻訐之傷害,其所憑證據雖未能十足證明 該文宣內容屬實,但足證被告就系爭文宣提出過程並非出 於惡因。是依上開說明,自難以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 百零四條之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被告就系爭文宣雖不能證明該內容為真實,但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被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且非出於惡因,因而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自無違反公務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
字散布不實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 公訴人所指之違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犯行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