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50號
97年度訴字第4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蔡其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四條第一項等罪,犯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 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是被告以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理由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孝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