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4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04
9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
國98年1 月23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為址在臺中縣梧棲鎮○○路69號1樓之 「湯姆電子遊 戲場」之負責人,其與甲○○、丁○○、丙○○與黃美玲、 林麗萍、郭秋菊、黃文龍、王志展(前揭黃美玲以下等5人 涉嫌賭博犯行,業經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由 乙○○自不詳日起,在上址「湯姆電子遊戲場」之公眾得出 入場所內,擺放電子遊戲機勁爆明星5 台、縱橫天下十三3 台、東東-7PK9台、幸運鬥地主2 台、滿貫大亨6 台、小黑 人3 台、五虎強5PK2台、小精靈2 台、快樂天堂2 台、星鑽 九七14台、森之石松2 台、北斗神拳之宿命2 台、風林火山
3 台、八代將軍2 台、加奈子1 台、世界之窗2 台、滾輪瑪 莉2 台、麻雀物語2 台、超悟空7 台、北斗神拳之無想轉生 2 台、北斗神拳之黑王1 台、北斗神拳2 台、梅松1 台、動 物奇觀3 台、FLIP POKER3 台、野蠻世界9 台、愛斯基摩人 2 台、ALICE2台、三國戰神2 台、滿天星Ⅲ3 台、行星5PK5 台、5J UMP 4台、水果精靈3 台、火星計畫1 台、FLIP POK ER 2台、超級戰國風雲②2 台、金霹靂賓果連線3 台、蛛蜘 人2 台、水果派對2 台、馬場大亨1 台、麻雀達人5 台、潘 金蓮3 台、傑克船長2 台、雙人瑪莉1 台、賓果星星1 台、 銀河夢幻列車1 台等共139 台(起訴書誤繕為157 台)。並 由乙○○分別自民國91年間某日起、96年4 月間某日起、或 不詳時間,僱用丙○○擔任店內外場管理人員、僱用郭秋菊 擔任開分及拿飲料予客人、打掃等工作、僱用丁○○擔任現 場經理、僱用甲○○擔任中班現場經理、僱用黃美玲擔任員 工薪水發放、代幣清算、水電費繳納工作、僱用林麗萍擔任 開分、洗分、跑外場工作、僱用黃文龍負責兌換現金予賭客 、僱用王志展負責前揭遊戲機維修,而以上開電子遊戲機台 與不特定人對賭營業牟利。其等之賭博方式係賭客以新臺幣 (下同)10元硬幣兌換代幣1 枚,而投入上開機台內賭玩押 注,隨賭玩結果而得5 倍至40 0倍數不等之分數,賭客所贏 得之分數,經洗分後,再以1 比1 之方式,在該店內之廁所 附近向黃文龍兌換現金;若賭客所押注分數,未押中,其所 投入之代幣則歸乙○○所有。嗣於97年5 月12日23時30 分 許,值蔡東穎、王世賢、梁順富、莊景勝、陳俊元、楊欽淵 、林獻成、洪鐵生、蔡坤昇、林久能、黃國端(上揭11人涉 犯賭博犯行,業經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MART ENROMBE (涉嫌賭博犯,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在該址賭玩 時,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勁爆明星、縱橫天下十三等 電子遊戲機共139 台、電腦主機2 台、代幣1 批、積分卡56 張、帳冊1 批、日報表暨月報表1 批、機台收支表暨洗分表 1 批、IC板157 片及現金13萬4455元;另在賭客林久能身上 扣得已兌換之現金2000元(此部分業已交付賭客林久能所有 ,非屬被告等所有,亦非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尚 難在本案予以宣告沒收)。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乙○○願於98年1 月20日之前向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臺中市分事務所捐款新臺幣20萬元(業已履行 ,有捐款收據附卷足憑)
㈡、被告丁○○願於98年1 月20日之前向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臺中市分事務所捐款新臺幣4 萬元(業已履行 ,有捐款收據附卷足憑)
㈢、被告丙○○願於98年1 月20日之前向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臺中市分事務所捐款新臺幣4 萬元(業已履行 ,有捐款收據附卷足憑)
㈣、被告甲○○願於98年1 月20日之前向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臺中市分事務所捐款新臺幣4 萬元(業已履行 ,有捐款收據附卷足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張皇清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電子遊戲機勁爆明星5 台、縱橫天下十三3 台、東東-7PK9 台、幸運鬥地主2 台、滿貫大亨6 台、小黑人3 台、五虎強 5PK2台、小精靈2 台、快樂天堂2 台、星鑽九七14台、森之 石松2 台、北斗神拳之宿命2 台、風林火山3 台、八代將軍 2 台、加奈子1 台、世界之窗2 台、滾輪瑪莉2 台、麻雀物 語2 台、超悟空7 台、北斗神拳之無想轉生2 台、北斗神拳 之黑王1 台、北斗神拳2 台、梅松1 台、動物奇觀3 台、FL IP POKER3 台、野蠻世界9 台、愛斯基摩人2 台、ALICE2台 、三國戰神2 台、滿天星Ⅲ3 台、行星5PK5台、5J UMP 4台 、水果精靈3 台、火星計畫1 台、FLIP POK ER 2 台、超級 戰國風雲②2 台、金霹靂賓果連線3 台、蛛蜘人2 台、水果
派對2 台、馬場大亨1 台、麻雀達人5 台、潘金蓮3 台、傑 克船長2 台、雙人瑪莉1 台、賓果星星1 台、銀河夢幻列車 1 台等共139 台、電腦主機2 台、代幣1 批、積分卡56張、 帳冊1 批、日報表暨月報表1 批、機台收支表暨洗分表1 批 、IC板157 片及現金新臺幣13萬4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