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5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89,64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三)證據:提出原告於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仁心中醫診所 之醫療費用收據、原告於安醫中醫診所之醫療費用明細表 、原告看診之停車費收據、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看護證明、巴氏量表、外籍監護 工聘僱契約、外勞實領金額明細表等影本。
二、被告方面: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願與原告進行調解,希望 賠償金額能減少一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與原告陳林血調解成立,經 原告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美琪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