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6號
TYDV,98,除,26,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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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達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七八二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七八二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支票附表: 九十八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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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民國)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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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烈光企業股│台灣土地│九十七年三│五百七十萬四千│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銀行中壢│月五日 │七百七十九元 │ │ │
│ │吳烈權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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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達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