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 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9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8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91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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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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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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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97年8月31日 │81,800元 │AH八0九四六七│ │
│1 │司 胡永進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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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