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曾聲請對被告雷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雷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695,000 元,應繳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6,6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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