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79號
TYDV,98,聲,79,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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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相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
  (須蓋有非影印之經濟部相關章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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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