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相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
(須蓋有非影印之經濟部相關章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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