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53號聲 請 人 興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