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350號
TYDV,98,司票,350,2009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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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樹仁冷氣空調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當事人欄 (樹仁冷氣空調工程行現負責人
非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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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