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樹仁冷氣空調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當事人欄 (樹仁冷氣空調工程行現負責人
非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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