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23號
TYDV,98,司票,123,200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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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並
       確認法定代理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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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