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並
確認法定代理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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