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43號
TYDV,98,司促,943,200901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上好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1/1頁


參考資料
上好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