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41號
TYDV,98,司促,941,2009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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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七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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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