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74號
TYDV,98,司促,574,2009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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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乙○○
            、8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七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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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