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54號
TYDV,98,司促,454,200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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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4號
債 權 人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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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