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96號
TYDV,98,司促,1896,2009012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債 權 人 祥俐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書豪富景裝潢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莊書豪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1/1頁


參考資料
祥俐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