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72號
TYDV,98,司促,1872,200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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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環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三、欠費催繳函之回執或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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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