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58號
TYDV,98,司促,1858,2009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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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
債 權 人 帝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弘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本件係行使票據權利或租金請求權?
       2、 利息自民國97年7 月21日起計算之依據?
       3 、請求稅金之依據?
       4 、租金174000元係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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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弘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