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16號
TYDV,98,司促,1416,2009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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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買賣契約之出賣人為力品食品有限公司,敘明債
       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究為買賣契約或
       票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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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品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