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繼承人)、丙
○○(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
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
人)、戊○○(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庚○○(即
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己○○(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
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當事人欄並提出丙○○、丁○○、乙
○○、戊○○、庚○○、己○○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