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38號
TYDV,98,司促,1138,2009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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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繼承人)、丙
○○(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
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
人)、戊○○(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庚○○(即
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己○○(即被繼承人羅美花
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當事人欄並提出丙○○、丁○○、乙
○○、戊○○、庚○○、己○○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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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