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209號
TPDV,106,家親聲,209,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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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陳彥志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元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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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