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72號
TYDV,97,重訴,272,200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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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被   告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所生之第一審、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 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有 規定,上開法律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是有關智慧財 產之民事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係依據兩 造間所訂之電子針炙按摩器軟體開發使用權合約書,而依約 定內容所示,係原告就其所有之電腦軟體著作權授權被告使 用所生之權利金爭執,有上開合約書及兩造到場陳明在案, 是本件為有關著作權法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上開法律規 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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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