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7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 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劉昂鵬(即宇昂室內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陳明就系爭建物裝潢瑕
疵請求鑑定,經本院囑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辦事處為鑑定,
經鑑定人初勘後,後續鑑定尚須繳納鑑定費用新台幣75,000元,
惟兩造以上開鑑定費用過高,聲請本院另囑託私立中原大學室內
設計學系為鑑定,惟經本院電詢該系,答以並沒有作鑑定,有公
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茲為後續審理程序之進行,茲命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辦事處繳納鑑定
費用,逾期不繳納,即不為該行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