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1年度,16號
PHDV,91,繼,16,200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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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丙○○
        蔡甲○○
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民國六十年十月四日出生,生前最後住所為澎湖縣馬公
市東文里東文澳九七之三七號四樓)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四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宛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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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