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575號
TYDV,91,除,575,200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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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六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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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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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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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景賢      │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柒萬元     │UC四六八五六三│  │
│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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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