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5號 97年度訴字第387號 97年度訴字第42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成智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被 告 賴振毅 樓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被 告 謝東曇 弄8號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文 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被 告 鄭儒澤 號3樓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被 告 林景晟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被 告 李承洪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趙立偉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被 告 許宏義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被 告 徐志豪 吳振豪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被 告 黃文廷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巫宗翰律師 莊守禮律師被 告 范姜智暐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 邱鎮北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黃文廷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范姜智暐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黃文廷、范姜智暐、甲○○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范姜智暐、甲○○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被告黃文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97年2 月2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均自97年5 月26日、97年7月26日、97年9 月26日、97年11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被告黃文廷自97年8 月20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范姜智暐則自97年4 月29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7 月29日、97年9 月29日、97年11月29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被告甲○○則自97年5 月8 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8 月8日、97年10月8 日、97年12月8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黃文廷、范姜智暐、甲○○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98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黃文廷自98年1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范姜智暐自98年1 月29日延長羈押2 月;被告甲○○自98年2 月8 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