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387號
TYDM,97,訴,387,2009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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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5號
                    97年度訴字第387號
                    97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智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   告 賴振毅
          樓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   告 謝東曇
          弄8號
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文 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鄭儒澤
          號3樓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   告 林景晟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
被   告 李承洪
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趙立偉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    告 許宏義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   告 徐志豪
      吳振豪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   告 黃文廷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巫宗翰律師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
      邱鎮北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   告 陳畯騰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文廷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陳畯騰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黃文廷甲○○○陳畯騰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甲○○○陳畯騰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被告黃文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97年2 月2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均自97年5 月26日、97年7月26日、97年9 月26日、97年11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被告黃文廷自97年8 月20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甲○○○則自97年4 月29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7 月29日、97年9 月29日、97年11月29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被告陳畯騰則自97年5 月8 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8 月8日、97年10月8 日、97年12月8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黃文廷甲○○○陳畯騰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98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黃文廷自98年1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甲○○○自98年1 月29日延長羈押2 月;被告陳畯騰自98年2 月8 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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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