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52號
TYDV,91,除,152,200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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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駿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聰
右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理由欄關於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人「駿明興業有限公司張志聰」記載,應更正為「駿明實業有限公司張志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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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