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丙○○
3巷7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高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貳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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