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04號
SCDV,98,聲,104,200901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然按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 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 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 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長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97年7 月23日依苗栗市調解委員會97民調字第191 號調解書之調解內容,將其對相對人及第三人林秀麗等2 人 所有如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1498 號債權憑證所 示之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以郵局存證信函將前 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所在不明,致無 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北院錦95執寅字第21498 號債權憑證、苗栗市調解 委員會97民調字第191 號調解書、掛號信封(以上均影本) 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於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5 鄰麥樹仁126 號,經聲請人向上址寄發通知行使權利之催告 信函,惟其遭退回之信封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而非 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退件信封影 本在卷可憑。而按該信函「招領逾期」遭退回之原因,或係 因相對人未前往郵政機關領取,或係於郵政人員送件之該期 間相對人因故不在前開住所,或係基於其他原因,惟均無從 據此即證明相對人業已不住在該處且遷移不明,且該送達回 執信封上亦未勾記相對人有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之情形。準 此,足見本件聲請人尚未符合前開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形, 亦難認相對人已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存在,參諸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送達,於法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
長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