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765號
債 權 人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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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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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宋耀明律師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是否業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
出可資証明具當事人能力而屬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非法人團
體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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