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765號
SCDV,97,司促,5765,2009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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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765號
債 權 人 乙○○○○○○ ○
            an
法定代理人 甲○○ ○○○○
            an
代 理 人 宋耀明律師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是否業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
  出可資証明具當事人能力而屬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非法人團
  體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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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