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盈達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鄭春菊
林上鈞
戴秋蘭
被 告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步來
訴訟代理人 范秋雲
余淑惠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李勝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