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159號
TYDV,91,訴,1159,200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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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盈達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鄭春菊
        林上鈞
        戴秋蘭
  被   告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步來
  訴訟代理人 范秋雲
        余淑惠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李勝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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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