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三龍保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義
原 告 甲○○
被 告 永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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