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8號
PCDV,98,重訴,28,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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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壁川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參拾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佰貳拾陸萬貳仟肆佰伍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玖百柒拾參元,原告僅繳納柒
  仟玖佰參拾元,尚不足陸萬伍仟零肆拾參元,應予補繳。
二、被告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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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