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1073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茂雄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 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周茂雄信 用卡申請書、債務明細表、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在卷可 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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