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李榮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玉心
附件:
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聲請人所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之「泓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財產 之具體內容(如股份數額、投資金額等),並提出泓緯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該公司解散前5年內「每年營業 額」及「實際營業月數」之相關證明文件(含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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