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2475號
PCDV,97,拍,2475,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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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蔡玉章之繼
相 對 人 戊○○蔡玉章之繼
相 對 人 丙○○蔡玉章之繼
上列三人之 甲○○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30號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玉章於民國94年11月23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台幣(下同)5,28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 被繼承人蔡玉章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99,881 元,已屆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而被繼承人蔡玉章於97年5 月30日死亡,相 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不動產 借款契約書、『宅配金』專案合約書、被繼承人蔡玉章之繼 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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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