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8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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