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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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理 人 黃鳳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二九五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
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
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林鈺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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