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壬○○ 丁○○共 同 丙○○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江○文 姓名年籍兼上一被告 乙○○法定代理人被 告 王○智 姓名年籍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蔡○豪 姓名年籍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蔡○謙 姓名年籍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庚○○ 樓被 告 簡○峰 姓名年籍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癸○○被 告 劉○宏 姓名年籍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己○○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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