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61號
相 對 人 張普元
代 理 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照間因本院一○六年度家暫字第六一號暫
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