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7年度,180號
PCDM,97,交簡附民,180,200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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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0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0號就本院年97交簡字第396
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刑事刑七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林金良
  通 譯 林幸誼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拾 貳萬兩仟肆佰伍拾肆元
  ,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給付完畢。
二、原告願配合被告向信安東京上海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理賠,並願將其向上開保險公司所得請求之給付金請求權讓
  與被告。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7年交簡字第3960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
  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林金良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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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