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0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0號就本院年97交簡字第396
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刑事刑七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林金良
通 譯 林幸誼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拾 貳萬兩仟肆佰伍拾肆元
,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給付完畢。
二、原告願配合被告向信安東京上海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理賠,並願將其向上開保險公司所得請求之給付金請求權讓
與被告。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7年交簡字第3960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
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林金良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