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96年度,4號
PCDM,96,矚重訴,4,2009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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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原名E○
      癸○○
          樓
      A○○
      玄○○
      M○○
      黃○○
      巳○○
      寅○○
      F○○
選任辯護人 李詩浩律師
被   告 丁○○
      戊○○
      I○○
      未○○
選任辯護人 林宜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30
3 、7728、8254、7592、17793 、11035 、11036 號、96年度調
偵字第128 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8634 、29760 、
29763 、29766 、29767 、29768 號、97年度偵字第3655、3656
、6908、6911、11036 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為有
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
察官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癸○○寅○○F○○丁○○戊○○共同犯常業詐欺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肆年。
A○○玄○○M○○黃○○巳○○I○○未○○共同犯常業詐欺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N○○○願受有期徒刑2 年之宣告,同時宣告緩刑4 年 。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新台幣 (下同)70 萬元。
㈡被告癸○○願受有期徒刑2 年之宣告,同時宣告緩刑4 年。 被告於98年12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60萬元。



㈢被告A○○願受有期徒刑9 月之宣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同時宣告緩刑4 年。被告於97年6 月 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15萬元。
㈣被告玄○○願受有期徒刑9 月之宣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同時宣告緩刑4 年。被告於97年6 月 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萬元。
㈤被告M○○願受有期徒刑9 月之宣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同時宣告緩刑4 年。被告於97年6 月 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3 萬元。
㈥被告黃○○願受有期徒刑9 月之宣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同時宣告緩刑4 年。被告於97年6 月 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 萬元。
㈦被告巳○○願受有期徒刑9 月之宣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同時宣告緩刑4 年。被告於98年12月 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10 萬元。
㈧被告寅○○願受有期徒刑2 年之宣告,同時宣告緩刑4 年。 被告於98年12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50 萬元。 ㈨被告F○○願受有期徒刑2 年之宣告,同時宣告緩刑4 年。 被告於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15萬元。 ㈩被告丁○○願受有期徒刑2 年之宣告,同時宣告緩刑4 年。 被告於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40萬元。 被告戊○○願受有期徒刑2 年之宣告,同時宣告緩刑4 年。 被告於98年12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45萬元。 被告I○○願受有期徒刑9 月之宣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同時宣告緩刑4 年。被告於97年6 月 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0 萬元。
被告未○○願受有期徒刑9 月之宣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同時宣告緩刑4 年。被告於97年6 月 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 萬元。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被告A○○玄○○M○○黃○○巳○○I○○未○○部分, 並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 條、第74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339 條第1 項、 第340 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N○○○願於98年12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70 萬元。
㈡被告癸○○願於98年12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60萬 元。
㈢被告A○○願於97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15萬 元。
㈣被告玄○○願於97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 萬 元。
㈤被告M○○願於97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3 萬 元。
㈥被告黃○○願於97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 萬 元。
㈦被告巳○○願於98年12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10萬 元。
㈧被告寅○○願於98年12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50萬 元。
㈨被告F○○願於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15萬 元。
㈩被告丁○○願於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40萬 元。
被告戊○○願於98年12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45萬 元。
被告I○○願於97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0萬 元。
被告未○○願於97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 萬 元。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政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 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
96年度偵字第7728號
96年度偵字第8254號
96年度偵字第7592號
96年度偵字第17793號
96年度偵字第11035號
96年度偵字第11036號
被   告 D○○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0            樓-1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律師
黃重鋼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E○○○
            女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3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癸○○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鶯歌鎮○○○路福德巷2弄 1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B○○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2段32號3樓            現居雲林縣崙背鄉○○村○○路25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3人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C○○ 女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0            樓-1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林宜君律師
莊柏林律師
  被 告 A○○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175巷11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信吉律師
  被 告 玄○○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22巷6弄8-4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M○○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1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 女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83號6樓-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酉○○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21巷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亥○○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中市○區○○街21巷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5人選任辯護人
林宜君律師
林天財律師
  被 告 陳素真 女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66巷130弄            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姿萍律師
  被 告 寅○○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385號17樓-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F○○ 女 53歲(民國43年1月28日)            籍設台北市○○區○○路201巷4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翌婷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桃園縣桃園市○○○街20巷3號1            樓
            現居桃園縣新屋鄉頭洲村青草坡16之



            1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女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9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4人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被 告 H○○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00巷10號-            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卯○○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306巷3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G○○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900巷50-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鶯歌鎮○○路12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I○○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32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與C○○係夫妻關係,分別於87年5月間成立「京虹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虹公司;前身為北桃 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桃園公司)。於88年4月 間成立「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瀠子 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百貨公 司)。於90年10月間成立「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通公司)。於90年11月間成立「永瀠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瀠公司;前身為舜裕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裕公司)。於91年5月間成立「子 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瀠公司)。於92年12月 間成立「目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彪公司 )。於93年4月間成立「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鳳帝公司)。於95年2月間成立「明新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明新公司)。於95年8月間成立「詮佳縈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詮佳縈公司)等公司(該等公 司之登記地址及實際營業地址、登記負責人、經理人詳如附 表一所示),對外統稱為廣通國際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廣通 集團)。其中子瀠公司屬行政單位,負責為對外簽約代理商 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 公司皆屬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話行 銷(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及行銷體系之各平台組織架構表詳 如附表二)。D○○、C○○分別擔任廣通集團之總裁及副 總裁及為廣通集團旗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D○○並擔任子 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C○○擔任廣通公司、目彪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D○○、C○○夫妻綜理廣通集團之大小事務, 在分工上,D○○主要負責公司之大政方針、對外聯繫、廣 告之播放及與頻道商之接洽等事項;C○○主要負責產品銷 售策略之擬定、產品成分及效用之說明、員工出缺勤及情緒 管理、業績管理等事項。員工皆以「爹地」、「媽咪」稱呼 D○○、C○○夫妻。廣通集團之員工約500人,主要集中 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至9樓之廣通大樓(10樓 為D○○、C○○夫妻之住宅)、桃園縣桃園市○○街96號 3 樓、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之1、台中市○○區○ ○路3段447號26樓、台中市區○區○○路2段57號、台北市 ○○○路1段152號4樓、台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14號4 樓之11數個地點。
二、D○○、C○○夫妻與M○○玄○○黃○○、陳素真、 A○○癸○○、E○○○(化名陳慧縈)、B○○、亥○ ○(化名金雯)、酉○○(化名錢敏敏)、戊○○(化名蕭 瑤)、卯○○(化名林文瑩)、G○○(化名賴宜虹)、丁 ○○、F○○寅○○曾翌婷(化名曾宥棋)、I○○共 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
M○○於94年3月起在廣通集團擔任申訴部經理及總裁特助 之工作;玄○○於92年8月25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總務之工 作;黃○○94年4月起即在廣通集團旗下之鳳帝、廣通、永 瀠公司內擔任客服等工作;陳素真於93年2月即在廣通旗下 之子公司水噹噹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噹噹公 司,未辦理公司登記)擔任電話行銷老師,期間離職7個月 ,迄至95年4月又回任廣通集團;A○○於93年進入廣通集 團擔任媒體執行之工作,工作內容主要將廣告節目片遞送至 各電視台;癸○○於93年7月進入廣通集團,從事電話行銷



之工作。M○○玄○○黃○○、陳素真、A○○及癸○ ○等人對於廣通集團之組織、銷售產品之特性、行銷之手法 等知之甚詳,竟為每家公司每月2萬元之報酬,受D○○、 C○○夫妻之邀,由M○○擔任京虹、永瀠公司之負責人; 玄○○擔任日瀠子、詮佳縈公司之負責人;黃○○擔任詮縈 公司之負責人;巳○○擔任明新公司之負責人;A○○擔任 詮佳縈公司之前負責人及詮縈公司之前身鳳帝公司之負責人 ;癸○○擔任京虹公司之前身北桃園公司之負責人。京虹( 前身為北桃園公司)、永瀠、日瀠子、詮佳縈、詮縈(前身 為鳳帝公司)、明新公司負責人變化過程如下。 ⒈京虹公司(前身為北桃園公司):北桃園公司之原負責人為 林金興,於92年12月19日變更為癸○○,而於95年8月4日變 更為M○○迄今。
⒉永瀠公司:原負責人為D○○,於95年6月21日變更為M○○ 迄今。
⒊日瀠子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公司):原負責人為D○○,於 95年6月30日變更登記為玄○○迄今。
⒋詮佳縈公司:95年8月28日設立登記時之負責人為A○○,於 95年10月13日變更登記為玄○○
⒌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公司):鳳帝公司之負責人為A○○, 於95年10月11日變更登記為黃○○
⒍明新公司:於95年2月24日該公司設立登記時即由陳素真擔任 負責人迄今。
㈡廣通集團旗下之數家公司,子瀠公司負責行政業務,負責對 外簽約代理商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而京虹 、日瀠子、廣通、永瀠、目彪、詮縈、明新、詮佳縈8家公 司屬廣通集團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 話行銷。該8家公司各設1名執行經理,由資深、業績良好、 管理能力較強之電話行銷人員擔任,執行經理為該平台之負 責人,對上向D○○、C○○夫妻負責,每月由D○○、C ○○夫妻召集各公司平台經理等1級主管開1次主管會議。對 下負責該平台員工之管理,業績之要求,銷售策略之運用, 新人銷售技巧之訓練等事項。執行經理下又設副理,協助執 行經理處理前開事項。執行經理、副理下設組長,副理、組 長下皆有行銷小姐(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及行銷體系之各平 台組織架構表詳如附表二)。E○○○與B○○係夫妻關係 ,B○○係C○○之弟,E○○○於86年初即任職於廣通集 團相關公司,92年間開始擔任日瀠子公司之經理,B○○86 年初即任職於廣通集團相關公司,擔任永瀠公司之執行長, 並於94年9月起擔任日瀠子公司之經理。亥○○於93年12月



許進入日瀠子公司,隨後擔任該公司之行銷副理職務。酉○ ○於92年12月進入日瀠子公司,隨後亦擔任該公司之行銷副 理。卯○○、G○○分別於93年12月1日、92年底進入日瀠 子公司,皆在該公司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戊○○於95年3 月1日起擔任京虹公司之經理。陳素真於95年2月24日起擔任 明新公司之負責人及經理人。丁○○於93年1月進入廣通集 團,曾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原擔任鳳帝公司之副理,因陳 素真業績不佳,D○○、C○○遂於96年1月份解除陳素真 之經理職務,而由丁○○擔任明新公司之經理。癸○○於92 年3月3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並同時擔任 目彪公司之經理,又於95年1月起擔任詮佳縈公司之經理。 F○○(冒名趙素里)於93年許進入廣通集團,曾擔任電話 行銷之工作,於94年4月許擔任廣通公司之經理。寅○○於 92 年底進入廣通集團,於95年7月1日起擔任永瀠公司之經 理。曾翌婷於92年9月進入廣通集團,擔任電話行銷工作, 於95 年6月許擔任詮縈公司之經理。(該等經理、副理之年 資表詳如附表三)
I○○於92年2月13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會計之工作,94年 許升任廣通集團之財務長,主要負責公司之財務、款項之調 度、員工薪資、獎金之發放等事項,屬廣通集團之一級主管 。定期參加每月召開之主管會議。
三、D○○、C○○、玄○○A○○、陳素真、癸○○、M○ ○等人於90年6月20日起即以廣通集團前開旗下公司之名義 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信中心)、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美商花旗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刷卡 機使用。且在廣通集團旗下前開公司之營業地點成立電話機 房,透過報紙廣告,聘僱卯○○、G○○等數百名行銷人員 (其餘電話行銷人員,另行偵辦中),明知其所販售之產品 不具有「增高」、「塑身減肥」、「豐胸」、「改善體質」 、「改善視力」等效果,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廣理法之 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藉由東風電視台、年 代電視台、JET日本台、台視、民視、衛視中文、衛視西文' 衛視國片、MUCH、TVBS-G、中天娛樂、高點、CH-V、東森娛 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森綜合、財訊、環球、新 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AXN、Z頻道等電視台頻 道播送H○○、沈時謀、林光常、20餘名藝人及年籍姓名不 詳之民眾等人、使用前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該 等廣告有時以廣告之方式在電視台播放,有時以置入性行銷 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佯稱產品具有「豐胸、健



胸、美白、補血補氣、改善面色蒼白、改善粗糙皮膚、改善 失眠、頻尿、經痛、白帶、四肢冰冷、四肢無力、安神、提 神、改善情緒鬱悶、烏黑秀髮」、「加速各種的代謝機制, 把體內宿便、內分泌失調、水腫、毒素排除,同步發揮排解 油、水、便、毒的作用」、「增高、治療骨質疏鬆症」、「 降低膽固醇、血脂、三酸甘油脂,清血路,防止中風,避免 心血管疾病,消除自由基」、「改善體質」、「改善視力」 等療效,而廣告或節目的內容均不提及所販賣產品品名、品 項。致使不知情之民眾陷於錯誤,旋即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 付費電話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等,當民眾撥入0800虛擬電話留下個人基 本資料後。行銷人員復佯稱係「諮詢師」、「營養師」,以 化名方式,依據「答客問」所教導之銷售技巧,致電民眾洽 詢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民眾信任。並佯 稱醫師、總營養師根據客戶體質專屬調配「塑身減肥」、「 增高」、「豐胸」、「調整體質」、「排毒」、「改善視力 」、「改善過敏」、「改善疲勞、腰酸背痛、改善慢性病」 、「改善睡眠品質」「改善高血壓、甲狀腺亢進」、「預防 癌症」等療效療程之產品套組;且稱該等產品長缺貨,買多 較划算;又該等產品有經過衛生署、美國FDA等機構檢驗合 格;吃了之後如果有效果,可以參加公司的代言活動,公司 會有高額的代言獎金,等於說吃產品不用錢,又可以改善體 質,還可以拿獎金,一舉數得等語。強力推銷林光常之「植 物總和酵素」、女人花纖細湯、美麗再現、天然美人纖姿湯 、鶴立高血鈣等40-50種養生、美體、美胸、長高、美容等 各項產品(產品明細如附表四),並取得民眾之信用卡卡號 、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民眾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 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民眾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 以刷卡之方式購買前開產品,民眾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 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師」、「營養師」所宣稱之效果。而 在法定七日鑑賞期內或使用無效投訴該公司要求退貨、退費 時,該公司行銷人員以聽不到聲音、老師出國、離職、請假 等理由百般推託、拒絕受理;或稱無效是因為個人體質的關 係,公司再依據個人體質調配新的配方,原產品尚未開封使 用之部分可退貨折抵部分新產品之價金;或佯稱如果不繼續 使用,先前所買的產品等於白買了,只要繼續使用有效,公 司就可以提供高額的獎金,不但可以有療效,先前的錢也可 以一併拿回,再次向民眾詐騙金錢;民眾為填補先前被詐騙 之金額,一再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相關之產品並授權行銷 小姐刷卡。民眾之某張信用卡額度刷滿後,「諮詢師」或「



營養師」會再要求民眾提供其它之信用卡資料或代為辦理其 它信用卡,或要求民眾向銀行辦理貸款,以遂其一而再之詐 欺犯行。有民眾因退貨遭拒絕,而向消保官申訴,廣通集團 之人員甚至以其等係合法之公司,使用無效是民眾自己之問 題,要告消費者誣告等語恫嚇民眾,致使多數民眾自認倒楣 。有少數民眾向消基會、消保官或司法機關尋求就濟或態度 堅決,廣通集團則派員出面和解化解糾紛,致使該集團得以 施行詐術長達數年而未被查獲。消費者保護基金會96 年3月 27日公布該會進5年消費者申訴之209件書面申訴資料,有高 達123件皆與廣通集團之相關公司有關。銀行因發現廣通集 團旗下公司之刷卡申訴電話過多,且交易內容與廣通旗下公 司與銀行訂立之契約不符,如終止雙方特約商店關係,D○ ○等人即以人頭另行成立公司或向其它之銀行重新申請刷卡 機使用。
四、數年來,前開產品之市場幾乎全為廣通集團及至廣通集團分 家之池正集團(池正集團下設池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芭緹纖體事業有限公司,另行偵辦中)所壟斷。自90年6月 20 日開始至96年4月25日止,D○○、C○○等人以前開方 式詐欺取財至少9億8920萬0024元以上(中國信託之刷卡機 部分,僅能提供最近1年之信用卡刷卡金額及資料),被害 人計有數萬人之多。經循線通知264名被害人製作筆錄,個 人被詐騙刷卡總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個人刷卡金額前10 名分別為1000萬元、327萬6000、297萬4000元、230萬8932 元、197萬4000元、168萬元、150萬元、146萬元、141萬 8500元、130萬元不等(該264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 、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廣通集團詐欺方式詳如 附表五)。又經以電話訪詢26名被害人,該26名被害人個人 最高被詐騙金額高達300萬元,刷卡金額前5排名分別為300 萬元、93萬6000元、90萬元、70萬元、64萬元(以電話訪談 之26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 發票公司、廣通集團詐欺方式詳如附表六)。而以廣通公司 旗下各公司詐欺被害人單一信用卡刷卡金額排名前20名觀之 (附表七,因被害人往往刷數張信用卡購買產品,本表係顯 示單一信用卡之刷卡金額,實際被害金額往往大於單一信用 卡刷卡金額甚多),單一卡片最高刷卡金額高達72萬元。造 成被害人背負鉅額債務,每月須負擔龐大之本金及信用卡循 環利息,而嚴重影響家庭、工作及身心之健康。D○○、C ○○及前開執行經理、副理及行銷小姐則取得高額之年薪、 獎金及紅利,以93年度而言,D○○、C○○之薪資分別高 達543萬、465萬餘元;E○○○高達470萬餘元;戊○○



寅○○分別高達379萬、357萬餘元;癸○○、亥○○、酉○ ○、丁○○分別高達279萬、289萬、240萬、221萬餘元(被 告等92年至95年在廣通集團所獲得之薪資及獎金數額,詳如 附表八)。
五、H○○係址設台北市○○區○○街247號1樓福記漢藥房之負 責人,從事中藥及青草藥之販售。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且 明知纖姿湯等3種食品不具有「增高」、「塑身減肥」、「 豐胸」之效果,亦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 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於92年間,經由池國明之介紹 ,為以每集3萬元之代價,為廣通集團拍攝纖姿湯等3種增高 、瘦身、豐胸產品之廣告,H○○在廣告中講解該等產品之 成分及功效,其中增高產品之部分,H○○佯稱食用後身體 吸收能力會比較好,會促進成長能量;瘦身產品部分,H○ ○佯稱會幫助身體之新陳代謝;豐胸產品部分,H○○佯稱 會刺激荷爾蒙,再轉化成為女性荷爾蒙,胸部就會增大。H ○○並同意廣通集團將該廣告於各電視台播放及使用其之名 義銷售該3種產品並同意廣通集團將其肖像印製在該等產品 之外包裝盒上,而幫助D○○等遂行詐欺犯行。D○○等遂 於92年間起,密集播放前開廣通,並以謝老師之名義銷售前 開產品。廣通集團每銷售一組前開產品,則給付10元予H○ ○作為後謝,累計共給付H○○200萬元左右之後謝金。六、F○○為避免被他人追討債務及查扣薪資,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於93年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 廣通大樓內,未得其妹趙素里之同意,冒用趙素里之名義填 製應徵表及偽造趙素里之簽名,而偽造成趙素里應徵之私文 書,再交付予廣通集團之人事人員以行使,致生損害於趙素 里。又於96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接受警方詢問時,冒「趙素里」之名應訊,並在警 詢筆錄上偽造「趙素里」之簽名2枚、按捺指印8枚,足以生 損害於趙素里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七、適廣通集團於民國94年3月間利用電視廣告,佯稱其產品可 以使人增高,並介紹了許多成功長高之見證案例。經林琪琬 撥打廣告上0800免付費電話至日瀠子公司留下基本資料後, 卯○○(化名林文瑩)自稱係諮詢師,稱長高之療程需要使 用7、8個月的產品,林琪琬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於94 年3月29日以信用卡刷卡購買了7萬2000元的產品。卯○○復 致電予林琪琬,佯稱請林琪琬參加見證活動,只要每月繳交 300字的文章一篇,就可以再領到為期一年半每個月4萬元之 見證獎金。後G○○(化名賴宜虹)亦自稱諮詢師,於林琪 琬第一次消費後,另向其推銷減肥之相關產品及見證活動,



見證內容與長高之見證內容相同,而減肥之文字稿獎金為每 月4萬5000元,為期一年半,且有一筆40萬至50萬的見證獎 金,林琪琬亦因而陷於錯誤,而刷卡消費,總計刷卡消費之 金額高達56萬7920元,而購買之產品為倍立高、金狀元 180、綠纖維、辣椒謝素、天山雪蓮、吉蔘保等。使用後均 無廣告及卯○○、G○○等宣稱之效果,亦未取得任何代言 金,始知受騙,而向本署提出告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金山分局、瑞芳 分局於96年4月3日至廣通集團及之H○○之前開營業處所搜 索,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品,同時查扣附表10所示之帳 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告訴暨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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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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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96偵10303號卷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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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池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芭緹纖體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瑞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